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龔維智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乙○○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及渠2人委任之告訴代理人丁○堭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97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各一紙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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