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5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90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