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1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吳謹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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