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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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0號聲請人 賴怡伶 即 賴光彥 之繼聲請人丑00000000聲請人卯00000000聲請人巳00000000聲請人辰00000000聲請人寅00000000聲請人甲○○相對人癸00000000相對人子00000000相對人壬00000000相對人辛00000000相對人乙00000000相對人庚00000000相對人戊00000000相對人丙00000000相對人丁00000000相對人己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即債務人 方阿峯 、 邱陳蔭 於民國84年8月21日向案外人即債權人賴光彥(85年1月10日死亡,由其繼承人賴怡伶等人繼承其遺產)、甲○○借用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4年11月2日,並以案外人即債務人方阿峯、邱陳蔭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案外人即債務人方阿峯、邱陳蔭未依約履行,並分別於85年12月26日和85年2月28日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其遺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繼承系統表3份及各債務人戶籍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917│旱│143.24│全部│├──┴───┴────┴────┴───────┴─┴──────┴─────────┤│備考:重測前:鹽行段1131地號,所有權人為邱陳蔭│└───────────────────────────────────────────┘┌───────────────────────────────────────────┐│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2│臺南縣│永康市○○○段│924│旱│268.97│全部│├──┴───┴────┴────┴───────┴─┴──────┴─────────┤│備考:重測前:鹽行段1132地號,所有權人為方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