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8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9月間犯常業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9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復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62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38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蔡光治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