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897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95年度簡附民字第100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缺錢花用,於民國95年7月間,見中華日報所登之「高租郵銀存簿」廣告,遂撥打該廣告上所載電話號碼與某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聯繫,該男子表示願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千元至9千元之代價,向其承租郵局帳戶。被告雖預見提供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帳號及網路銀行轉帳密碼予他人使用,他人有可能利用其帳戶遂行犯罪行為,以避免暴露真實身分遭警查緝等情,竟仍基於縱若有人以其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先依該男子指示,於95年7月21日上午11時許,至臺南縣歸仁鄉「歸仁郵局」處,將其所有在歸仁郵局所開立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申請取得網路銀行轉帳密碼後,隨即將自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前揭歸仁郵局局號帳號及網路銀行轉帳密碼,均告知予該男子。該男子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5年7月25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係電信局人員,通知其身分已遭冒用辦理手機門號且欠費未繳,致原告誤信為真,依指示撥打「偽警政署」電話查詢確認後,先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州分行,依指示匯款30萬元至被告之上揭帳戶內,復於同日下午2時25分許,至安泰商業銀行內湖簡易型分行,依指示匯款50萬6911元至被告之上揭帳戶內,前後損失共計80萬6911元。
前揭匯款係因被告與不詳姓名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所致,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除供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簡字第3331號刑事案卷,可知原告於95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州分行,匯款30萬元至被告之上揭帳戶內,復於同日下午2時25分許,至安泰商業銀行內湖簡易型分行,匯款50萬6911元至被告之上揭帳戶內,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害合計80萬6911元,此有原告提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及安泰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各1紙及被告所有上揭歸仁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印鑑卡、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各1份附於前開刑事卷可稽。被告於警訊時雖否認共同詐取原告財物,辯稱係因缺錢花用,始將自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前揭歸仁郵局局號帳號及網路銀行轉帳密碼出租某不詳男子,被告不認識詐欺原告之人,亦不知原告受害云云;惟查,一般人皆可以自己名義在任何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作為提、存款之用,無向不特定人收集帳戶使用之必要。況媒體經常報導詐欺集團為隱匿自己身分,常以收集或購買人頭帳戶作為犯罪贓款匯入流出之用,以被告高職畢業、已成年、智能正常之情況,對此應非毫無認識,對於將自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前揭歸仁郵局局號帳號及網路銀行轉帳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他人犯罪之用,應可預見,該帳戶既供他人犯罪之用,對於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害之事實,亦應在被告可預見範圍內,從而,被告顯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洵堪認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致原告受有80萬6911元之財產上損害,已見前述,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0萬69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陳美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