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86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表。補正其法定
2、利息利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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