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
原 告 王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信龍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