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
原   告  王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信龍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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