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859號
原 告 林欣諭
被 告 李運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9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錢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859號
原 告 林欣諭
被 告 李運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9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