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營小字第18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被 告 李承恩
被 告 李淋賓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營小字第1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19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