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15號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上列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ENDAHRACHMAWATI(中譯:安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所載到期日為109年4月5日,惟聲請人稱於109年3月20日為付款之提示,其提示日早於到期日,不生提示之效力,請聲請人補正說明,是否有於到期日後再為提示,如有,其日期為何年何月何日,並補正利息起算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