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98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MALANIKOM(中譯:尼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MALANIKOM(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住居所。
三、退還本票原本一件。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