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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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豐儒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豐儒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配合財團法人法第44條修訂,聲請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109年6月11日109年第2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為此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所示部分,分別係關於董事會職權、董事之人數及資格限制、董事之任期及連任董事之人數限制、董事會年度召開次數及決議方式、重要事項之決議及董事委託他人出席董事會之委託比率限制、年度資料(含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報送期程、基金財產之管理使用方式等事項之修正,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第
7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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