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七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告丙0000000
樓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
林大華 律師複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玖仟參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伍仟壹佰元(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計算結果為一百一百萬二千元,房屋部分課稅現值為四十二萬三千一百元,合計一百五十二萬五千一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原告僅繳納玖仟參佰陸拾元,尚不足陸仟柒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