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陳慧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錫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每日新臺幣零點柒元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每日新臺幣參點玖元之違約金,(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