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敬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敬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呂政燁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