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4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18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6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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