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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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之4(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10日犯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72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2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罪、刑法第
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罪處斷。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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