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甲○○○
3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台灣省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266,6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