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謝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清池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以新台幣(下同)90萬元向被告買受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而請求被告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己,並據原告提出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為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依上開交易價額核定為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