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99號原告 謝兆宏 被告 吳易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購買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鄰近地區於106年間之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平均交易單價每坪約為新臺幣(下同)88,500元,而系爭土地面積合計25.65平方公尺,經換算後約為7.76坪【計算式:25.65平方公尺×0.3025=7.76坪;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是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86,76
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7.76坪×每坪交易單價88,500元=686,76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2項主張若被告不願購買系爭887-2地號土地,則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而系爭887-2地號土地面積為2.2平方公尺,經換算後約為0.67坪【計算式:2.2平方公尺×0.3025=0.67坪】,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9,295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887-2地號土地面積0.67坪×每坪交易單價88,500元=59,295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686,76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二、被告吳易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