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陳萫萫 訴訟代理人 洪于司 被告 謝仕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仕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仕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