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啟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啟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啟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鍾啟村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5月12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㈡因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於105年7月18日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3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5年12月21日以105年度桃簡字第1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8月31日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6年12月20日以106年度聲字第45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與上述㈣所示之罪於106年1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即上述㈣),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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