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874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洪銘陽 債務人 林錦秀
一、債務人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銘陽、林錦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