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7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宗興 被上訴人即被告 潘顥文 法定代理人 盧怡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顥文因103年訴字第327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壹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