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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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陳民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民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民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確定,於民國101年
8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民基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㈠10
1年度易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㈡101年度簡字第2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㈢101年度審簡字第5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以㈣101年度訴字第2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本院以㈤101年度訴字第1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05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本院以㈥101年度訴字第225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本院以㈦101年度簡字第67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㈡案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38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㈣、㈤、㈥、㈦案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前揭應執行均與㈢案接續執行之。受刑人自101年8月4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8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7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凱文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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