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68號原告A女(年籍姓名住址詳卷)兼上法定代理人B女(年籍姓名住址詳卷)
C男(年籍姓名住址詳卷)被告 戴晉宇
張紹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