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八號
原告台北市市場管理處法定代理人方進貴右原告與被告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零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伍仟叁佰零壹萬肆仟肆佰元,折合銀元伍佰壹拾萬零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壹萬零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參本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四七號裁定),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尚欠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零柒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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