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豐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復偵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中成年人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即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非僅單純之刑度加重,即其構成要件亦與常態犯罪之罪型不同,為一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785號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6128號判決意旨、9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為00年生,告訴人為00年生,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查,案發當時分屬成年人及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前無犯罪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動機、方法、坦承犯行之態度、未與告訴人和解、與告訴人之關係、告訴人受傷部位及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復偵字第5號被告乙○○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傷害之犯意(其動機基於保護另名被害人之故,詳卷內事由),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18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巷○○○弄○號,徒手毆打未滿18歲之楊○易(00年0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致楊○易受有頭部鈍傷、頸部鈍傷、疑似胸椎第一節骨折及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楊○易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復有告訴人楊○易之指述、證人 杜茹芬 之證述及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已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嫌。被告係故意對未滿18歲之少年實施傷害犯行,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爰請審酌被告行為時之動機等情,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檢察官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朱倖儀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