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告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沛康 人被告 邱彩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43,697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4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張明道 ,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凌忠嫄,有原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5頁),而凌忠嫄已於民國108年5月10日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固公司)於107年1月15日邀同被告李沛康、邱彩盈為連帶保證人,簽發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立約人即主債務人被告漢固公司及擔任保證人之被告李沛康、邱彩盈與原告之一切授信往來債務(包含過去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均同意依授信約定書內容履行,被告 李康沛 、邱彩盈並另簽立保證書保證就被告漢固公司之債務(包含過去所負及將來依契約所負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被告漢固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而被告漢固公司陸續於附表放款日欄所示之日期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並分別約定借款期限如附表借款期間所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於附表所示還款日攤還本息,剩餘本金於借款屆期時全數清償,利率依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4、5條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
0.55%機動計算利息(目前為年息3.22%),若被告漢固公司遲延還本付息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而被告漢固公司於108年3月15日已經票據交換所通報因存款不足,退票62紙,共21,717,979元未清償而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2款約定,原告得主張被告漢固公司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核計各筆借款尚積欠之金額如附表所示,結欠金額合計15,043,697元,原告已於108年3月25日以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通知被告清償,惟迭經催討無效,迄未償還,原告依上開約定主張全部債務於108年3月25日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15,043,697元及依上開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與被告漢固公司簽立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5份、授信約定書、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各3份、被告李沛康、邱彩盈所簽立之保證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組合查詢11徵信報告及漢固公司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份等件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44,4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郭純瑜附表:
┌──┬───────┬────────┬────┬──────┬──────┐│編號│放款日│借款期間│還款日│原借款金額│結欠金額│││(民國)│(民國)│(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起│每月26日│288萬元│1,640,517元││││至108年6月26日止││││├──┼───────┼────────┼────┼──────┼──────┤│2│108年1月14日│108年1月14日起至│每月14日│671萬元│5,710,012元││││108年8月14日止││││├──┼───────┼────────┼────┼──────┼──────┤│3│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19日起至│每月19日│162萬元│1,380,858元││││108年8月19日止││││├──┼───────┼────────┼────┼──────┼──────┤│4│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起至│每月24日│167萬元│1,422,741元││││108年8月24日止││││├──┼───────┼────────┼────┼──────┼──────┤│5│108年2月19日│108年2月19日起至│每月19日│7,747,605元│4,889,569元││││108年8月19日止││││├──┼───────┼────────┼────┼──────┼──────┤│合計││││20,627,605元│15,043,6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