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薛智 為相對人 陳媖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媖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090,000元②1,0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2年8月20日②136年9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分別於①102年8月21日②106年9月28日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媖媛於102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500,00
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32年8月23日止,嗣再於106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③540,000元④350,000元,借款期限至126年10月2日止。上開借款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791,56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件、其他約定事項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2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1件、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1件、個金授信總約定書1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4件、催告存證信函及郵局收件回執各1件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98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64│2932.86│100000分之456│└──┴───┴────┴───┴──┴────┴───────┘┌─────────────────────────────────────┐│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9│臺南市北區北│臺南市北│14層樓房│45│45│平│鋼筋│5.│平│全部│││55│成路401號○○○區○○段│鋼筋混凝│.7│.7│方│混凝│43│方│││││之3│164地號│土造│9│9│公│土造││公││││││││││尺│││尺││├──┴─┴──────┴────┴────┴─┴─┴─┴──┴─┴─┴──┤│共有部分:北元段40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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