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132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四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