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調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調字第351號
原   告  張志涵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因另案在
台北監獄執行中,至本院開庭應自行先繳納提解費用,查本件原
告提解至本院提解費用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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