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
業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爰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95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為憑,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誤。茲因
聲請人於上開訴訟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僅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4,850元,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為2,380元。從而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
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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