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陳昱達 聲請人 張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桂枝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違背第253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及第2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保全程序應得類推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之案例事實與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8號之事實相同,顯係重複提出聲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