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陳昱達 聲請人 張秀美 相對人 陳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全字第40號假扣押事件、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3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並查詢本院案件繫屬狀況無誤,有本院民事科分案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