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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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勞安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紹勇選任辯護人林嫦芬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紹勇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劉素如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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