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香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被告 陳運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101年10月24日擴張其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擴張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101年10月24日擴張其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其新台幣(下同)128,897,607元,其擴張之金額為48,897,607元,未據補繳擴張聲明部分之裁判費398,5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其擴張之訴部分,顯難認為合法,其該部分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