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家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11號上訴人 黃洺榤 (即 黃薛鵬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上訴人黃洺榤(即黃薛鵬)與被上訴人 李娥 間因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