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十九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刑法施行法先後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並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關於本案應適用之新舊法,茲比較如下:
㈠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由「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點第一項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前所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受刑人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㈡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定應執行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由
「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修正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
六六、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另依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前所犯,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㈢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
由「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三點第二項參照)。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亦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即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為一日。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受刑人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十九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六│九十六年三│臺南地檢九│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臺南地│││二級毒│月,經裁定│月十二日│十六年度毒│院│簡字第一七│五月二十│院│簡字第一七│七月二日│檢九十│││品│減為有期徒││偵字第一三││三九號│五日││三九號││六年度││││刑三月,如││○三號│││││││執字第││││易科罰金,│││││││││四三三││││以新臺幣一│││││││││五號││││千元折算一│││││││││││││日。││││││││││├─┼───┼─────┼─────┼─────┼───┼─────┼────┼───┼─────┼────┼───┤│二│詐欺│有期徒刑四│九十五年六│臺南地檢九│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月,減為有│月三日│十六年度偵│院│易字第一五│一月十六│院│易字第一五│二月二十│檢九十││││期徒刑二月││緝字第五一││七八號│日││七八號│五日│七年度││││,如易科罰││○、五一一│││││││執字第││││金,以銀元││、五一二、│││││││一七四││││三百元即新││一五九三、│││││││○號││││臺幣九百元││一五九四號│││││││││││折算一日。││││││││││├─┼───┼─────┼─────┼─────┼───┼─────┼────┼───┼─────┼────┼───┤│三│詐欺│有期徒刑四│九十五年九│臺南地檢九│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月,減為有│月二十九日│十六年度偵│院│易字第一五│一月十六│院│易字第一五│二月二十│檢九十││││期徒刑二月││緝字第五一││七八號│日││七八號│五日│七年度││││,如易科罰││○、五一一│││││││執字第││││金,以新臺││、五一二、│││││││一七四││││幣一千元折││一五九三、│││││││○號││││算一日。││一五九四號││││││││├─┼───┼─────┼─────┼─────┼───┼─────┼────┼───┼─────┼────┼───┤│四│詐欺│有期徒刑二│九十五年十│臺南地檢九│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月,減為有│月二十三日│十六年度偵│院│易字第一五│一月十六│院│易字第一五│二月二十│檢九十││││期徒刑一月│(起訴書誤│緝字第五一││七八號│日││七八號│五日│七年度││││,如易科罰│載為九十八│○、五一一│││││││執字第││││金,以新臺│年十月二十│、五一二、│││││││一七四││││幣一千元折│三日)│一五九三、│││││││○號││││算一日。││一五九四號││││││││├─┼───┼─────┼─────┼─────┼───┼─────┼────┼───┼─────┼────┼───┤│五│詐欺│有期徒刑二│九十五年十│臺南地檢九│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月,減為有│一月二日│十六年度偵│院│易字第一五│一月十六│院│易字第一五│二月二十│檢九十││││期徒刑一月││緝字第五一││七八號│日││七八號│五日│七年度││││,如易科罰││○、五一一│││││││執字第││││金,以新臺││、五一二、│││││││一七四││││幣一千元折││一五九三、│││││││○號││││算一日。││一五九四號││││││││├─┼───┼─────┼─────┼─────┼───┼─────┼────┼───┼─────┼────┼───┤│六│詐欺│有期徒刑二│九十五年十│臺南地檢九│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月,減為有│一月三日│十六年度偵│院│易字第一五│一月十六│院│易字第一五│二月二十│檢九十││││期徒刑一月││緝字第五一││七八號│日││七八號│五日│七年度││││,如易科罰││○、五一一│││││││執字第││││金,以新臺││、五一二、│││││││一七四││││幣一千元折││一五九三、│││││││○號││││算一日。││一五九四號││││││││├─┼───┼─────┼─────┼─────┼───┼─────┼────┼───┼─────┼────┼───┤│七│詐欺│有期徒刑三│九十六年三│臺南地檢九│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月,減為有│月二十六日│十六年度偵│院│易字第一五│一月十六│院│易字第一五│二月二十│檢九十││││期徒刑一月││緝字第五一││七八號│日││七八號│五日│七年度││││又十五日,││○、五一一│││││││執字第││││如易科罰金││、五一二、│││││││一七四││││,以新臺幣││一五九三、│││││││○號││││一千元折算││一五九四號│││││││││││一日。││││││││││├─┼───┼─────┼─────┼─────┼───┼─────┼────┼───┼─────┼────┼───┤│八│詐欺│有期徒刑三│九十六年五│臺南地檢九│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月,如易科│月十七日│十六年度偵│院│易字第一五│一月十六│院│易字第一五│二月二十│檢九十││││罰金,以新││緝字第五一││七八號│日││七八號│五日│七年度││││臺幣一千元││○、五一一│││││││執字第││││折算一日。││、五一二、│││││││一七四││││││一五九三、│││││││○號││││││一五九四號││││││││├─┼───┼─────┼─────┼─────┼───┼─────┼────┼───┼─────┼────┼───┤│九│妨害電│有期徒刑二│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腦使用│月,減為有│月十日│十七年度偵│院│訴字第一六│七月四日│院│訴字第一六│八月十一│檢九十││││期徒刑一月││字第三一○││八四、一六│││八四、一六│日│七年度││││。││二、四一九││九二號│││九二號││執字第││││││四、三一五│││││││六五○││││││七、三三七│││││││一號││││││三、三三七│││││││││││││二號││││││││├─┼───┼─────┼─────┼─────┼───┼─────┼────┼───┼─────┼────┼───┤│十│妨害電│有期徒刑二│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腦使用│月,減為有│月二十一日│十七年度偵│院│訴字第一六│七月四日│院│訴字第一六│八月十一│檢九十││││期徒刑一月││字第三一○││八四、一六│││八四、一六│日│七年度││││。││二、四一九││九二號│││九二號││執字第││││││四、三一五│││││││六五○││││││七、三三七│││││││一號││││││三、三三七│││││││││││││二號││││││││├─┼───┼─────┼─────┼─────┼───┼─────┼────┼───┼─────┼────┼───┤│十│詐欺│有期徒刑二│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一││月,減為有│月二十一日│十七年度偵│院│訴字第一六│七月四日│院│訴字第一六│八月十一│檢九十││││期徒刑一月││字第三一○││八四、一六│││八四、一六│日│七年度││││。││二、四一九││九二號│││九二號││執字第││││││四、三一五│││││││六五○││││││七、三三七│││││││一號││││││三、三三七│││││││││││││二號││││││││├─┼───┼─────┼─────┼─────┼───┼─────┼────┼───┼─────┼────┼───┤│十│妨害電│有期徒刑二│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二│腦使用│月,減為有│二月二十一│十七年度偵│院│訴字第一六│七月四日│院│訴字第一六│八月十一│檢九十││││期徒刑一月│日│字第三一○││八四、一六│││八四、一六│日│七年度││││。││二、四一九││九二號│││九二號││執字第││││││四、三一五│││││││六五○││││││七、三三七│││││││一號││││││三、三三七│││││││││││││二號││││││││├─┼───┼─────┼─────┼─────┼───┼─────┼────┼───┼─────┼────┼───┤│十│妨害電│有期徒刑三│九十六年四│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三│腦使用│月,減為有│月七日│十七年度偵│院│訴字第一六│七月四日│院│訴字第一六│八月十一│檢九十││││期徒刑一月││字第三一○││八四、一六│││八四、一六│日│七年度││││又十五日。││二、四一九││九二號│││九二號││執字第││││││四、三一五│││││││六五○││││││七、三三七│││││││一號││││││三、三三七│││││││││││││二號││││││││├─┼───┼─────┼─────┼─────┼───┼─────┼────┼───┼─────┼────┼───┤│十│妨害電│有期徒刑三│九十六年四│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四│腦使用│月,減為有│月七日│十七年度偵│院│訴字第一六│七月四日│院│訴字第一六│八月十一│檢九十││││期徒刑一月││字第三一○││八四、一六│││八四、一六│日│七年度││││又十五日。││二、四一九││九二號│││九二號││執字第││││││四、三一五│││││││六五○││││││七、三三七│││││││一號││││││三、三三七│││││││││││││二號││││││││├─┼───┼─────┼─────┼─────┼───┼─────┼────┼───┼─────┼────┼───┤│十│妨害電│有期徒刑三│九十六年六│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五│腦使用│月。│月六日│十七年度偵│院│訴字第一六│七月四日│院│訴字第一六│八月十一│檢九十││││││字第三一○││八四、一六│││八四、一六│日│七年度││││││二、四一九││九二號│││九二號││執字第││││││四、三一五│││││││六五○││││││七、三三七│││││││一號││││││三、三三七│││││││││││││二號││││││││├─┼───┼─────┼─────┼─────┼───┼─────┼────┼───┼─────┼────┼───┤│十│詐欺│有期徒刑十│九十六年三│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六││月,減為有│月五日│十七年度偵│院│易字第一六│十一月三│院│易字第一六│十二月一│檢九十││││期徒刑五月││字第五○二││七七號│日││七七號│日│七年度││││,如易科罰││六號│││││││執字第││││金,以新臺│││││││││八七一││││幣一千元折│││││││││八號││││算一日。││││││││││├─┼───┼─────┼─────┼─────┼───┼─────┼────┼───┼─────┼────┼───┤│十│詐欺│有期徒刑五│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七││月,減為有│二月二十五│十七年度偵│院│易字第二一│一月二十│院│易字第二一│二月二十│檢九十││││期徒刑二月│日│字第九三五││四四號│三日││四四號│三日│八年度││││又十五日,││八號│││││││執字第││││如易科罰金│││││││││一八六││││,以新臺幣│││││││││一號││││一千元折算│││││││││││││一日。││││││││││├─┼───┼─────┼─────┼─────┼───┼─────┼────┼───┼─────┼────┼───┤│十│詐欺│有期徒刑六│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八││月,減為有│二月二十五│十七年度偵│院│易字第二一│一月二十│院│易字第二一│二月二十│檢九十││││期徒刑三月│日│字第九三五││四四號│三日││四四號│三日│八年度││││,如易科罰││八號│││││││執字第││││金,以新臺│││││││││一八六││││幣一千元折│││││││││一號││││算一日。││││││││││├─┼───┼─────┼─────┼─────┼───┼─────┼────┼───┼─────┼────┼───┤│十│詐欺│有期徒刑五│九十六年一│彰化地檢九│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九十八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九││月,減為有│月九日│十八年度偵│院│簡字第二三│一月七日│院│簡字第二三│二月一日│檢九十││││期徒刑二月││字第九二二││八五號│(聲請書││八五號││九年度││││又十五日,││一號│││誤載為九││││執字第││││如易科罰金│││││十八年十││││一二六││││,以新臺幣│││││月二十七││││五號││││一千元折算│││││日)││││││││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