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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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宥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參貳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宥勳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0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4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被告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毒抗字第31號駁回抗告而確定。被告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5月3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0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二)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及標籤各1個,淨重0.33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3298公克),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採證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0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件附卷可憑,自屬違禁物,揆藉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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