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黃甄甄
田珮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李荃 和律師被告 胡玟欣 上列被告胡玟欣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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