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女子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6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8年9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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