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穆玉琤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07號、111年度偵字第13499號、111年度偵字第1350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69號、111年度偵字第13829號、111年度偵字第15054號、111年度偵字第15589號、111年度偵字第15957號、111年度偵字第17150號、111年度偵字第22367號、111年度偵字第26594號、111年度偵字第31012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穆玉琤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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