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季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季羬 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季羬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部分,業據告訴人 許至賢 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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