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01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俊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