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34號債權人 李亞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至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范至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對債務人明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如契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