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699號債權人 呂宗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瓊儀黃宣燁金豪潔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間負連帶清償責任。(於原因事
實內有敘明但請求標的無請求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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