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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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陳憲明 被告 魏明春
陳來生 邱瑤文 即 陳正次 之妻 陳淵斌 陳麗珠 陳惠鳳 陳羿 學陳惠 陳憲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8萬8,65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9,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洪甄憶附表:
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請求返還之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編│標的內容│公告現值│面積(│原告請求返還│訴訟標的價││號│││平方公│之權利範圍│額(元)│││││尺)│││├─┼───────────┼────┼───┼──────┼─────┤│1│臺北市○○區○○段二小│183,670│285│1/3│17,448,650│││段424地號土地│││││├─┼───────────┼────┼───┼──────┼─────┤│2│同上地段426地號土地│146,000│190│全部│27,740,000│├─┴───────────┴────┴───┴──────┼─────┤│合計│45,188,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