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李芳燦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